我所接受上河公司委托,在“茶叶理条机”专利侵权一案中应诉,在专业、细致、周详的实物勘验及调查分析基础上,我所律师庭审时以被控产品缺乏专利的技术特征且技术效果实质不同、专利与在先销售的产品结构相同为由,陈述了不侵权的理由。尽管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庭审时以“等同”和“销售在先不实”等否认抗辩理由,但最终在三次庭审交锋后撤回起诉。
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时,压力颇大且对诉讼前景缺乏信心,夜奔300公里找到翔隆后,诉讼前景豁然开朗,在2014年圣诞节当日终获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