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隆提出举证不能的抗辩理由获法院支持

栏目: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量: 436
此案提醒专利权人,积极举证是维权极为重要的环节,必须获得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方法)特征的有效证据,否则,即使有理也会失利。

      原告举证不充分能否构成有效抗辩理由,一、二审法院给出相同答案: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专利权人提起的2起侵权诉讼案均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图省事仅仅提供了网页图片,将收集实物证据的责任推给法院。鉴于涉案实物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但原告不作为,其起诉和上诉的诉请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翔隆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发现原告S某提交的网页图片没有反映被诉产品的确切结构,以证据不足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支持了上述理由,认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对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翔隆根据图片反映的部分结构特征,进一步认为与专利的对应特征实质不同,该理由亦获法院支持。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运用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提醒专利权人,积极举证是维权极为重要的环节,必须获得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方法)特征的有效证据,否则,即使有理也会失利。(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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