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王" 商标侵权纠纷

栏目:商标纠纷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量: 468
此案的判决表明法院对加强了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无形财产的特有价值。

       原告南洋公司于1995年4月14日获得"兽王"注册商标,因两被告销售的皮鞋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被告称其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我所律师提供有力的证据链,引用法律法规,最终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兽王"皮鞋。2、被告赔偿原告玉环县南洋鞋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3、被告在《钱江晚报》、《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此案的判决表明法院加强了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无形财产的特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