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宁波凯波公司应对厦门灿坤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凯波的专利与灿坤的专利类似的部分为常规设计,不同的部分是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部分,故本专利的不同部分为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两者不相同且不近似。复审委员会日前作出审查决定,支持了我所的观点,维持专利权有效。
这是我所再次代理凯波公司在与灿坤公司的专利博弈中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