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受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鲜有成功的案例,但翔隆日前对一件跨省专利侵权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获得成功,南京中院裁定其不具有案件管辖权,将该案移送杭州中院院审理,翔隆初战告捷,为本案奠定了合法的诉讼基础。
原告以江苏的一家销售商为被告,将浙江的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中院,南京中院通知被告应诉。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忧心忡忡地寻求翔隆提供帮助。翔隆律师立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为原告将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关系的多个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属于滥用诉权、非法创设管辖权,南京中院对被告的涉讼行为没有管辖权,遂有理有据的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异议依据充分、理由正当、引用的法条准确,南京中院经过3个月的审理作出裁定:“本院对于原告共同起诉被告的专利权纠纷不具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案件的职权,保证诉讼开端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对法院经过立案审查的案件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利于被告应诉的法院,难度很大,鲜有成功的案例。故本案的管辖权之争体现出管辖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证明翔隆团队具有敏锐的判断力,有的放矢、直击要害,改变了管辖权异议的负面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