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贴牌”案件中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成为专利诉讼的热点之一。翔隆日前成功追究“贴牌制造”侵权产品企业的侵权责任,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自己标识的侵权人,即使仅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而并未实施实际制造行为,亦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该判决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使得侵权人不能再以其不是产品实际制造者为由开脱赔偿责任。
本案侵权人抗辩其并非被诉产品的实际制造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翔隆团队并未认同被告的辩解,当庭指出:产品标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等信息,对于消费者及相关流通领域人员而言具有较强的识别作用,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符合保护信赖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基本原则。涉案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注被告乾阔公司特有的标识和公司名称;而且,乾阔公司没有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合法来源抗辩缺乏依据,被告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翔隆的代理意见,认为侵权产品上标注了乾阔公司全称等,其行为性质与普通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相比,产生了实质变化,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遂判决该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赔偿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鉴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独资股东,翔隆提出该法定代表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亦获得法院支持。
面对委托加工、承揽加工的侵权形式,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事实,厘清物理上的实际制造者与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者的关系。本案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侵权者做出了回答,体现了翔隆团队诉讼维权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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