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轮胎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构成实质相同,双方历时5年得到最高法院给出的终审答案,涉案轮胎专利与现有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违反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宣告其无效。翔隆面对委托人在侵权诉讼一审失利的窘境,调整应诉对策,二审反败为胜,并在无效纠纷中一路凯歌,最终完胜本专利系列诉讼案。
围绕一件轮胎外观专利,原被告双方5年中展开了6场诉讼拉锯战,先后在多家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阵:无锡中级法院不接受现有设计抗辩理由,判决被诉侵权企业侵权并赔偿数十万元。被诉企业败诉后改委托翔隆团队应对,翔隆不负厚望,代理被诉企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获得国知局支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江苏高级法院随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判决驳回专利权人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则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上诉请求。
看似简单的外观设计,在不同的法院遭遇不同的结论,体现了分辨知识产权是非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翔隆始终认为:本案专利和现有设计轮胎表面的主要纹理相同,均由胎面中间向两侧延伸的“八”字弧形长沟槽等距重复排列在胎冠表面,胎面边缘的短沟槽区别所占整体比例微小且被深色块吸收淡化,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显著影响,两者实质相同。这些符合客观事实的观点强于专利权人对细节特征影响力的说明,获得更多法院和国知局的支持。
委托翔隆应诉的公司得知在最高法院获胜的捷报后,连声道谢,“今后注重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工业产权,开拓创新和尊重专利并举,将优秀的翔隆专利团队和律师推荐给更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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