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操作流程图解及注意事项

栏目:业界新闻 发布时间:2023-12-29

      自2023年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该系统集中实现专利电子申请、PCT专利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事务服务、网上缴费等多个业务的网上办理。

      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应当首先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名办理用户注册手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服务协议,成为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才能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原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专利事务服务等多个业务系统的历史用户,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完善用户注册信息并绑定手机号,完成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身份认证,实现用户注册信息的更新升级之后,再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 

      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自行办理费减备案业务,不能为他人办理。 

      

      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的操作流程图解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登录系统

      1、输入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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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个人选择“自然人登录”,单位选择“法人登录”。具体登录方法,参见《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移动端操作流程图解及常见问题》中相关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采用“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可以直接办理费减备案,同时通过关联的经办人用户的移动端扫描二维码登录法人账户也可以办理法人的专利费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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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登录后,选择“专利事务服务”栏目,在下方菜单栏处点击“费减备案”,进入费减备案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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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费减资格备案

      (一)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费减备案。 

      第一种是“新备案”,即首次备案,在页面左侧选中“费减备案请求”,点击“业务办理”,进入费减备案业务办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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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是“重新备案”,即再次备案,在页面左侧选中“费减备案请求”,针对此前备案不通过的备案记录,点击操作栏中的“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优势是,系统自动记录此前的备案信息,备案人可以直接提交或者修改备案信息后完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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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操作

      费减备案业务办理分为两步,第一步填写备案信息,第二步上传证明文件。关于备案人类型,除自然人自动选定“个人”类型以外,其他类型的备案人应根据实际身份类别选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备案人,可选择“其他”。下文针对三种备案人类型详细介绍办理操作流程。


1、个人备案

(1)填写备案信息

    备案人类型:以自然人用户登录系统的,系统自动选定“个人”类型,不可更改。

    预备案自然年度:应当选中本年度,每年10月1日以后可同时选中下一年度。

    备案人国籍或地区、备案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系统根据备案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自动填写,无需手动填写。

    联系地址:备案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详细地址。

    手机号:系统默认显示用户注册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备案人可自行修改。

    上一年度收入(万元):使用阿拉伯数字,请注意单位为“万元”。

    接收短信通知:使用手机接收备案状态通知,选择“是”;不接收,请选择“否”。

    填写完成后,点击右下角“下一步”,进入证明文件上传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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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传证明文件

      点击“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按钮,上传电子形式(支持jpeg、jpg、png、pdf格式)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点击右下角“提交”,完成费减备案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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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备案

    (1)填写备案信息

    备案人类型:通过法人身份登录系统的用户,可以根据实际身份选择“企业”。

    预备案自然年度:应当选中本年度,每年10月1日以后可同时选中下一年度。

    备案人注册国家、备案人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根据备案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自动确定,无需手动填写。

    联系地址:应当如实填写企业注册地址。

    手机号:系统默认显示用户注册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备案人可自行修改。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请注意单位为“万元”。

    接收短信通知:使用手机接收备案状态通知,请选择“是”;不接收,请选择“否”。

    填写完成后,点击右下角“下一步”,进入证明文件上传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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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传证明文件

      本步骤与个人备案相同。点击“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按钮,上传电子形式(支持jpeg、jpg、png、pdf格式)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点击右下角“提交”,完成费减备案业务办理。


3、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备案

(1)填写备案信息

    备案人类型:根据实际身份选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预备案自然年度:应当选中本年度,每年10月1日以后可同时选中下一年度。

    备案人注册国家、备案人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备案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自动确定,无需手动填写。

    联系地址:应当如实填写单位注册地址。

    手机号:系统默认显示用户注册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备案人可自行修改。

    接收短信通知:使用手机接收备案状态通知,请选择“是”;不接收,请选择“否”。

    填写完成后,点击右下角“下一步”,进入备案信息预览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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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览备案信息

      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类型的备案人无需提交证明文件,预览后点击右下角“提交”,完成费减备案业务办理。系统自动实时完成审批,备案人可通过“查看详情”获知备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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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看备案详情

  (一)查询备案记录

        备案人可以查询以往的备案记录。选中“费减备案请求”,选择“备案证件号码”、“备案日期”、“备案年度”、“备案状态”作为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得到符合条件的备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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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看备案详情

    针对查询到的备案记录,在操作栏中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备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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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利费减资格备案注意事项


 (一)备案办理权限

    备案人必须使用自己的注册账号自行办理费减备案业务,不能为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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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备案时间要求

      备案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获知费减资格备案的审批结果,也可以通过上述查询功能查看备案审批结果。申请人应当在确认费减备案审批合格之后,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才能获得专利收费的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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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人名称发生变更

      专利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当首先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更名。如果此时还未办理当年的费减备案,可以直接用变更后的新名称进行费减备案。

如果当年的费减备案已经合格,此时专利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更名后,请求人可以联系代办处或受理处说明更名的情况,经代办处或受理处审核并做相应处理后,则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更名后的名称重新进行备案。

 

(四)证明文件要求

    1、个人

 (1)在职个人

          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工作个人

          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对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无固定工作证明视为合格。

   (3)退休个人

          上一年度银行代发养老金流水。

   (4)服刑人员

          由所在监狱出具的证明材料、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或其他能表明服刑人员身份的证明。

   (5)在校学生

          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

   (6)未成年人

          身份证件信息可明显判断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提交证明。

 

    2、企业

  (1)公司

          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低于100万元。

  (2)分公司

         分公司由公司汇总纳税,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

       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合伙企业

       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所有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对于费减备案当年(自然年)成立的新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非费减备案当年成立的企业,若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税务登记证是当年新办理的,可以不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军队建制单位

      军队建制单位,一般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可以提交由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出具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单位名称”和“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